- 5号文和7号文后,全国最早一批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国家级经开区,他们的一揽子政策都有哪些具体内容?(含全文)
- 信息来源:中小城市指数网 | 更新时间:2017-03-14 | 阅读量:1541次
国发5号文和7号文后,全国各地都掀起了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新高潮。除了地方政府外,各地开发区也都在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我们注意到,某地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近日最新出台了一系列招商引资政策,设计项目管理、项目监管、优惠政策、项目流程等。这应是国发5号文后,全国最早一批出台自己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国家级经开区之一。
第一部分:项目投资促进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招商引资项目供后监管方面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第三部分: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实施办法
第四部分:鼓励征地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
第五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流程图
第一部分:项目投资促进管理办法
为了强化投资促进项目管理,引导投资促进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提高项目宗地利用率,做好招商、亲商、安商的各项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准入
(一)符合产业政策原则。引进的项目须符合我区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重点引进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环保化工、食品医药、现代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等领域,不在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范围内的项目。
(二)遵守环境保护原则。对拟引进的项目严把环保关,符合环保及规划条件方可引进,优先引进低碳环保节能型项目。
(三)符合经济效益原则。引进项目要满足一定的经济效益指标,优先考虑投资规模大,产出高的项目。
(四)符合控制指标原则。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控制指标,严格按照《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实施建设。入驻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年税收要达到10万元/亩以上。用地面积30亩以下、规模较小的项目,原则上入驻标准厂房。
(五)一事一议原则。现代服务业项目及投资规模大、拉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二、项目引进
项目引进具体包括项目的信息收集、评估初选、项目考察、项目评审、协议草拟、协议会签、签署协议、资料归档等工作。
(一)信息收集。由区投促局牵头,按经开区产业发展重点和产业集群化发展要求收集整理招商项目信息。
(二)评估初选。根据收集到的信息,由区投促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项目初选;通过初选的项目,由区投促局通知企业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评估初选方法包括项目比对、专家(产业)咨询、效益利润分析、确定入围条件等。
(三)项目考察。通过评估初选程序的项目,视具体项目情况,由区投促局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到意向投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双方在考察过程中就项目投资需求、入驻条件进行初步磋商,区投促局汇总考察和洽谈意见,对适合引进的项目,形成专项资料提交区投资促进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对不适合引进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资方。
(四)项目评审。成立区投资促进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议实施项目评审。项目评审会议由区管委会分管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召集,原则实行月例会制。项目评审会议不能确定的项目和重大项目,上报区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审定。项目评审过程中,根据需要,可邀请投资方到会介绍情况和接受咨询,也可引入专家评审机制。
(五)协议草拟。根据项目评审会议意见,由区投资促进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与投资方进行洽谈;由区投促局综合统筹,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协议草拟工作,将草拟的协议交由投资方进行条款确认,对有异议的条款,双方进行磋商修订。
(六)协议会签。对符合引资要求、资料齐全、内容合法、文本规范的协议,由区投促局报请区项目评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审签字,并送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审签。协议会签完成后,形成项目投资正式协议书,协议一般一式六份。
(七)签署协议。由区管委会与项目投资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加盖公章。
(八)资料归档。盖章后的协议书原件由区投促局和区综合办分别存档,同时分送复印件至相关部门及乡镇各一份。项目从初期信息收集至最后签署正式协议期间形成的系列资料,由区投促局归档保存。
三、协议履行
(一)项目单位原因解除协议。由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投资协议中约定的项目无法实施,项目单位可向区管委会申请解除协议。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区投促局牵头,按程序办理解除协议相关手续。
(二)协议变更。征地类项目签约后,项目宗地具备供地条件6个月内因项目单位不积极履约致使该宗土地不得到有效利用,或因政策、规划调整等因素致使企业无法使用该宗土地时,经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协商后,由区投促局起草协议文本并报区管委会领导审批,区管委会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用地位置调整协议或解除项目投资协议。
区管委会原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与现行法律、法规或政策明显不符的,区管委会应与项目单位重新签订项目投资协议。
(三)土地流拍协议解除。项目所涉宗地上报市政府批准挂牌出让前,区投资促进局协调拟用地单位签订竞买《承诺书》,即正式启动项目宗地挂牌程序。项目单位未及时签订《承诺书》的,视为项目单位单方面不履约,区管委会终止项目宗地挂牌程序并解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项目宗地第一次挂牌后,项目单位未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规定参与竞买、竞价并摘牌,导致土地流拍的,视为项目单位单方面违约,项目单位应一个月内向区管委会书面回复未参与竞买、竞价和摘牌理由,并约定再次挂牌时间。不书面回复的,即视为项目单位单方面放弃履约,区管委会终止项目宗地挂牌程序并解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
项目宗地第二次挂牌后,项目单位仍未按规定参与竞买、竞价并摘牌,导致土地流拍的,即视为项目单位单方面违约,区管委会将解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并书面通知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按规定参与竞买、竞价并摘牌,但未成为竞得人的,区管委会可解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项目投资协议,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区管委会解除与项目单位签订的投资协议时,由区投促局牵头起草解除协议通知,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区管委会领导审批后发文。
(四)优先原则。因上述原因导致项目投资协议解除的,一旦项目投资条件成熟,需重启项目投资,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后,区管委会将优先安排项目选址等事宜。
四、项目服务
(一)服务对象。凡入驻我区的产业项目,均属本办法服务对象。
(二)跟踪服务。项目从签订投资协议到验收并投产,为保证项目按协议规定执行,并取得预期成果,对项目实施跟踪服务。入区项目实行专员负责制,项目专员全程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建设中的各项手续,对项目方需协助办理的事宜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当场办理有困难的,须对项目方说明情况,并在最短工作日内协助办结。
(三)日常管理。项目专员要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及存在问题,实行项目进度月报制,重大项目周报制。所有在建和建成的投资促进项目实行归档管理。要将项目自签订协议起的文本复印件及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统一管理备查。项目建成投产后,由区级相关部门具体履行为企业排忧解难、申报资金补贴、专利、名牌等各项工作职责。
第二部分:招商引资项目供后监管方面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一、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形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七十八条: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二)适用情形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工业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20元的罚款。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公益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经营性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5元的罚款。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形
(一)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二)适用情形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15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5-20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25元的罚款。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违反城市规划,将非经营性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30元的罚款。
三、闲置土地及行政处罚情形
法律依据: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二)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第三部分:鼓励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区内工业企业利用节余厂房对外招引企业,吸引中小企业来区投资兴业,促进产业集中集聚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节余厂房是由区内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业主企业)投资的自用工业厂房依法依规建成后,节余的可对外出租给其它企业(以下简称承租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不含工业地产类专业厂房)。
第三条 申报租赁补贴的业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业主企业和承租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关系在经开区内;承租企业所属产业在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内且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并按规定办理备案等手续;承租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第四条 补贴对象:业主企业。
第五条 补贴方式和期限:承租企业签订厂房租赁协议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园区以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方式给予业主企业厂房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的期限为节余厂房出租协议签订之日起连续3年。
第六条 补贴额度和标准:(承租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区本级可用财力资金额度-承租企业获得的区本级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额度)×2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若业主企业前3年享受补贴的基数为0,则顺延2年享受上述补贴政策。
第八条 资料报送
(一)业主企业将对外出租节余厂房补贴申请表报区投资促进局,附以下相关材料:
1. 对外出租节余厂房补贴申请表;
2.承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件;
3.承租企业上一年度缴税凭证;
4.厂房租赁协议。
第九条 每年一季度为上年度节余厂房租赁补贴申报时间,由投资促进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实并提出补贴方案,报送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十条 园区协助区内企业有效利用节余厂房,业主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将对外出租节余厂房登记备案表报区投资促进局登记;由区投促局牵头,梳理园区可利用节余厂情况并形成台帐,协助业主企业招引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吸引更多中小企业来区投资兴业,促进园区产业集中集聚发展。
第四部分:鼓励征地类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措施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工业项目建设,创造优良的投资环境,确保土地资源有效利用,全面提高投资项目质量,促进经济跨越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措施。
一、项目入驻
引进的工业项目属于国家鼓励支持类且符合我区产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定位,重点引进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环保化工、食品医药等工业项目。
引进的工业项目需按照《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办理入驻手续,原则上要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0.5亿元以上,年均缴纳税收10万元/亩以上,投资强度应达到200万元/亩。
二、产业发展资金支持
区管委会设立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加快建设。企业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摘牌成交后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审批可安排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在协议约定优惠政策基础上,为鼓励企业快投、真投,项目在约定时间内全面开工并达到基础正负零后,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审批,可安排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项目建设,支持额度为协议约定优惠政策额度的30%。项目在约定时间内竣工,由区项目投资和效益评估小组进行审核,达到协议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可安排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优惠政策额度的70%。若项目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竣工投产,则执行原协议约定的支持政策。项目实行分期投资的,按照实际投入的相应比例支持项目建设,并以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分期建设时间为准。
三、融资支持
(一)借款支持。企业在土地出让摘牌时,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审批后,可安排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予以借款,企业需与国有平台公司签订借款协议,完善抵质押手续,约定借款利息并建立共管账户进行监管。
(二)贷款贴息。项目按期竣工投产后,经企业申请,区管委会审批后,对企业在建设期间因固定资产投资而在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产生的借款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为银行贷款利率和基准贷款利率之间的差额部分。贴息本金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贴息金额从区产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列支。
(三)其他方式。对技术含量高、市场预期好、产出效益优的重点产业类项目,经投入产出效益测算和债务风险评估并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采取合作建设、代建、联合融资等方式加快项目建设。
四、措施兑现
区上成立项目投资和效益评估小组,由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和区监察局、经发局、住建局、投促局、财政局等区级部门组成,对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工业产值、上缴税收、解决就业等情况进行评估核实,初审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五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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